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司法部
关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学位[1998]9号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经研究,批注你委1998年1月8日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遵照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促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司法部
抄送:有关单位、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