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工商大学
  • 信息门户
  • OA

依法治国下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

2017年11月03日 
阅读:

来源:河北法学

 

依法治国下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

李 真,舒国兵

 

摘 要:大学生权利是大学生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以及受救济的权利。然而,由于受到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大学生权利经常受到高校及其教师的侵犯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从法律的维度对大学生权利进行保护具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具体可以通过完善高校对大学生的具体管理机制以及对大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等法律规定来加以落实,以此实现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保障;法律机制;管理机制;救济程序

 

    引言

    近年来,高校扩招速度较快,由此导致大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大学生群体目前已经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大学生人数的快速增长和法治社会仍处于建设的过程中的背景下,由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构建不够完善,大学生权利经常来自多方面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大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前研究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具有其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逻辑起点:大学生权利的基本构成

    大学生群体既具有大学生的特殊属性,又属于普通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为大学生拥有的受教育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拥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大学生拥有的核心权利,其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均“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另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均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这些法律的具体条款,大学生拥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首先,参加教学活动并使用相应资源的权利。这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核心权利,《教育法》第 42 条以及《规定》第 5 条均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次,知情权。指大学生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对其具体奖惩情况等拥有获知具体情况的权利。只有在对自身权利义务以及具体学习情况有着明确的了解的情况下,大学生才能更好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这是保证受教育权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权利。《教育法》第 29 条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再次,公正教育评价权。大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学校必须对其学习成绩进行公正评价,并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后取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的教育评价直接关系着大学生学习乃至工作期间的切身利益,同样是其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第 31条及第 34 条均对其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大学生受教育权还包括参加社会活动和结社权、自主选择权、获得奖励和资助权以及就业指导和服务权等。

    ﹙二﹚普通民事权利

    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同样享有相应的财产和人身等民事权利。首先,财产权利。大学生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其在校期间拥有的各种生活资料以及学习资料等拥有的所有权,对其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贷学金等拥有的自主支配权。学校应当保证大学生在遵守教育管理的规定情况下,自由处置上述财物的权利。其次,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体现民事主体自身特征的不可分离的权利。根据《宪法》第 37 条至第 40 条和《民法通则》第 98 条至第 102 条的相关规定,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大学生来说,这些权利都属于需要重点保护的内容。

    ﹙三﹚接受救济的权利

    大学生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其被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权利。根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学生在其受教育权及财产、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权和起诉权是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工具。

    二、运行检视:大学生权利在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法律虽然规定大学生拥有一系列权利,但由于大学生作为接受高校管理的特殊群体,其权利经常受到作为教育管理者的大学教师和学校不当行为的侵犯,其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受教育权

    1.公正教育评价权存在的问题

    公正教育评价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对学生成绩评定时的不公正和学校对授予学历和学位证书时的不公正。前者的主要表现是部分高校教师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在阅卷时不尊重学生的学习成果,马虎从事,甚至仅凭主观印象随便给分,从而使学生不能得到公正的学习评价。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很多高校在国务院颁发的《学位条例》的基础上,为了体现学校对学位严格控制,自行增加很多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附加条件。如必须通过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必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甚至规定学生作弊即取消学生的学位。

    2.就业指导服务

    大学生就业是其进入社会开始独立生活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式日益严峻,另一方面,大学生在择业心态和获取相关就业信息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的缺陷。因此,获得有效的就业指导服务方面的权利是大学生获得良好工作岗位的重要助力。但是,很多高校对大学生就业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提供非常有限的就业信息和偶尔举办几次校园招聘会,即代表着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大学生提供的全部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指导服务的缺乏,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民事权利

    在大学生民事权利保护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高校对其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的滥用。包括作为大学生管理者的教师和高校的相关管理部门对管理权的滥用。

    1.侵犯大学生财产权

    最典型的是违反相应的规定提高对学生各项收费的标准,或者扩大相应的收费范围,从而增加学生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还有部分高校教师为了个人的利益,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自己不必要的教学参考书籍或者学习用品等,或者强行要求学生无偿提供某些和教学无关的劳务,如帮其处理某些个人事务等。对大学生财产权的侵犯,直接提高了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成本,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对人格权的侵犯

    高校和教师在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达到相应的目的,常常无视学生的人格权。如高校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般都在学生出现比较频繁的地方加装摄像头,有的高校甚至瞒着学生在宿舍安装摄像头;未经学生本人同意,随意公布学生的私人联系方式等。而高校教师方面,很多教师为方便记忆,对学生随意起绰号;有的教师在对学生批评时为了增强效果,使用侮辱性语言等。以上高校和教师的不当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大学生的人格权,如在宿舍加装摄像头和公布学生私人联系方式的行为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而随意起绰号则侵犯了大学生的姓名权,对大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则侵犯了其名誉权。

    3.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高校和教师对学生生命健康的漠视或者有意加害。如很多高校在扩建的过程中因为配套设施的紧张,新的教室和宿舍在装修刚完成时立即进行使用,从而使大学生暴露在对身体有害的有毒气体之下;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大学生经常活动的地方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高层缺乏相应的安全护栏,使大学生面临不必要的安全风险;不少高校食堂因为卫生管理不到位或者外包给不负责任的单位,从而造成各种食品卫生安全;某些教师教学方式野蛮,采用体罚方式对付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等。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而其却由于经验的缺乏而在很多时候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对大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上述侵犯行为对大学生的顺利成长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作用。

    ﹙三﹚接受救济权

    虽然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学生拥有“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大学生在其合法权利受到高校和教师侵害时有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事实上大学生对这些权利的形式面临着种种障碍。首先是大学生对学校或教师提起申诉或诉讼时,可能会直接损害学校和相关人员的利益,而大学生在校期间还必须接受学校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因此其对学校或教师提起诉讼必须面对学校及相关人员可能报复的巨大风险,导致绝大多数大学生在权利被侵害时都不敢采取申诉或起诉的激烈行动,几乎所有的此类诉讼都是在大学生毕业前后才有可能出现。其次是取证困难,如教师辱骂学生,在没有视频或录音直接记录的情况下,此类申诉几乎不会产生任何效果,反而会使进行申诉的学生面临被报复的风险。再次是高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诉的不重视,缺乏完善的申诉程序,一般只简单规定对相应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但对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而相关投诉处理部门则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要没有出现比较大的负面影响,高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对相关申诉根本不在乎。最后是救济程序尤其是诉讼必须面对的成本障碍。对于大学生来说,其因为缺乏独立的收入来源并且需要完成紧张的学习,诉讼需要的大量精力和财力,是其难以承受之重。

    三、路径指向: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

    《高等教育法》第 53 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实践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大学生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对此,可以通过完善高校对大学生的具体管理机制以及对大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等路径进行法律规制,以实现对大学生合法权利进行全面保护的目标。

    ﹙一﹚完善大学生管理机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1.明确高校对大学生提供教育管理服务的定位

    传统上,高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态度类似于父母教育孩子的态度,将自己置于类似大学生的监护人的地位。学界有人将学校对学生的这种管理作用定义为某种类似于国家与公务员、医生与病人或监狱与在押犯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这种关系下,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事实上,无论是之前所说的对大学生受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权利乃至受救济权利的漠视和侵犯,都同这种高校和学生不平等关系的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观念以及教育形式都起了很大的变化,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被定义为高校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是高校为学生接受相应的教育提供管理服务的关系。为了强化高校对大学生的这种服务意识,有必要在《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高校对大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角色定位,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尊重学生、以平等的角度与学生交流、创造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对高校管理学生的服务观念的树立,才能使其真正平等对待大学生的各种合法权利,并对其予以充分保障。

    2.对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保护大学生权利的岗前培训和教育

    要将高校对学生管理的观念从不平等的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转变为平等的服务管理的关系,还需教师和相关人员观念的改变,因此,还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师及相关人员岗前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大学生权利进行保护的内容。通过这种教育,使教师及相关人员树立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的平等和法治的观念,强化其尊重和保护大学生权利的服务意识,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从观念上使其明白保护大学生权利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其尊重和保护大学生权利的思想基础。

    3.加强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

    大学生权利频繁受到侵犯固然有高校和教师不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因,但大学生自身权利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教育内容必须包含关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内容。学校应当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设置相应的法律课程,并开展相应知识的宣传,是大学生逐步在树立平等与法治观念的基础上,树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高校还应当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成立相应的权利宣传和保护组织,以完善高校对大学生权利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并提高大学生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促进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4.明确与法律抵触的高校管理规定无效

    法律在赋予大学生各种权利的同时,同样赋予了高校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虽然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同法律相抵触的侵犯学生权利的规定是无效的,如上述在《学位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获得学历和学位的额外条件,即侵犯了学生法定的公正教育评价权,因而是非法的且无效。但很多高校管理人员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法律的相关限制,从而在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下制定出相应的非法管理规定。因此有必要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与相关法律相抵触的高校管理规定无效。

    ﹙二﹚完善大学生的权利救济程序

    对权利的救济是保证权利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权利职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虚假权利。因此,完善的救济程序是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关键措施。

    1.完善申诉程序制度

    完善的大学生权利申诉程序应当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方面的制度,其中以校内申诉程序为主,行政申诉程序为辅。首先,因为高校对学生管理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因此在处理相关申诉方面较行政部门拥有信息和人力上的优势,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申诉程序,学校在接到相应申诉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从而能使大学生的侵权申诉能尽量在高校内部得到真正的处理,克服粗糙的投诉制度操作性不强的弱点,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应当制定完善的行政申诉程序条款,克服目前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带来的操作性困难。对于高校内部处理不服的被侵权大学生,可以通过这一申诉程序使其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完善权利救济的相应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应当根据大学生从事诉讼方面财力和精力均不足的特点,对涉及大学生权利诉讼制定相应的特别条款,例如规定免除维权大学生原告的诉讼费用,对其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等,以尽量降低大学生维权的诉讼成本,加强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结语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权利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既有其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性,也有其作为大学生的特殊性。具体来讲,大学生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以及受救济的权利,但是由于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其权利经常受到高校及其教师的侵犯,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通过完善高校对大学生的具体管理机制以及对大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方法,以实现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全面保护。

上一条:国歌尊严需要刑法保护
下一条:南京猥亵女童事件:背后还会有多少罪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