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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法律诊所规章制度

2014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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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法律诊所(以下简称诊所),是以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为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而组织建立的无偿援助机构。

第二条诊所的主要宗旨是:

(一)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

(二)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会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办理案件、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第三条诊所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一)民事案件的代理;

(二)法律咨询;

(三)代拟法律文书。

第一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诊所设主任一人,由诊所教师担任,秘书一人,副主任五人,由学生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

第五条诊所值班采取一周五日制,轮流值班,应减少与学校课程的冲突。每天安排一组人员值班,每组成员4人。

第六条值班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遇有请假等情况应事先告知,以便管理人员酌情安排调整。

第七条值班内容如下:

(一)按时值班;

(二)按时打扫诊所办公室卫生;

(三)接待来访者,接听热线电话咨询,认真处理来信;

(四)诊所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作好记录;

(五)各值班小组成员在每次值班完后,记得断电关门,防火防盗。

第二章 接案与代理

第八条接案时应注意:

(一)当事人电话咨询的,应当及时在电话咨询表上作好记录,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答复;

(二)当事人来访的,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大方地予以接待,态度真诚,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接待过程中首先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制作好格式化的谈话笔录。接待人员和当事人应签名;

(三)来信咨询的,如有指定收信人的,由被指定的收信人回复;没有指定的,由诊所指导老师统一安排回信,最后制作接案表。

以上咨询、来访的均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咨询资料存档。

 第九条代理时应注意:

(一)对于来电、来人咨询中需要代理的,由接待的同学负责,以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误;或由诊所老师指定由哪位学生负责。代理案件须与当事人签定授权委托书;

(二)由小组接案,进行小组互相讨论,形成初步的意见,然后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

(三)所接案件一般要求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案件范围以重庆市为主,若超过重庆市范围的,须报请指导老师批准;

(四)诊所学生可以帮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起草起诉书、答辩状、赡养协议、遗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法律文书,草拟法律文书应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结案部分:

(一)完成委托代理的案件应及时结案,并将档案存入档案袋和电脑中;

(二)接案时所收的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整理,由小组统一存档;

(三)调解案中应约当事人在场,告知结案理由,并填写结案表;

(四)诊所学生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外不能谈及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任何问题;

(五)对于部分不适于诊所办理的案件可进行适当的分流。

 第三章  内务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内务管理主要是对诊所信息、档案兼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安全、卫生、办公、上课秩序等日常内部事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应保持公开和通畅,实现资源共享,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除外。

第十三条 诊所日常事务实行小组负责制,每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值班老师对各组工作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图书不得随便外借,对其使用应限于办公室。应爱护图书,不得圈点,用完后应放回原处。丢失图书应按原价赔偿。

第十五条 计算机及打印机应该用于诊所事务。操作计算机、打印机应依程序进行。存入计算机资料应依相关要求进行,禁止存入非诊所事务信息。

第十六条 电话及传真机应保证用于诊所相关事务,严格禁止用于私人事务。

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存放,不得随便放置。保持良好值班秩序。

第十八条 诊所卫生应由各值班小组具体负责。应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打扫。

第十九条 在值班过程中以及值班后,应检查室内设备,确保其完好、不丢失。离开时应切断电源,锁好门窗,保证安全无误。

第二十条 诊所同学的学习情况,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依此为每期学员制作相关档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诊所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爱惜诊所财产,节约诊所资金。

第二十二条诊所设立财务小组,对每笔支出明细登记,定期公布,并定期向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财务组三人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一人记帐,一人收管报销票据,一人出纳现金,保证及时为同学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出办案所花费用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报销范围为:外出办案的车费(仅限公交车)、文件复印费、餐费等。

第二十五条诊所成员将报销的单据背书写明详细用途,并经负责老师签字证明、方可报销付款。

第二十六条诊所购置财产需登记造册,领用时填表领取,若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奖励制度:

(一)能够积极圆满地完成案件代理的,给予物质奖励;

(二)热情接待当事人,经常得到当事人好评的,给予表扬;

(三)值班、上课、接待当事人以及代理案件表现出色的,除物质奖励外,并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惩罚制度:

(一)无故旷工、旷课以及实践活动的,责令公开检讨;

(二)值班、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警告;

(三)私自外出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损坏、丢失诊所财物,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按原价赔偿;

(五)因个人行为给诊所带来不良影响者,取消诊所成员资格。

附 

第二十九条 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工商大学法律诊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法律诊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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