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原则性规定,经请示研究生院,并结合2015年12月24日法律硕士培养讨论会纪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方式、内容、成绩评定应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相一致。
二、课程考核应重视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衔接。
三、课程考核应重点考查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
四、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多样化进行。
五、实行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题型应努力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衔接。
课程考核采用论文等方式考核的,注释体例应按照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六、体现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的民商事法律课程采用试卷方式考核。
七、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应按照考核答案要点进行。
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