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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研究生学业导师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认定基本要求

202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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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新增研究生学业导师

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认定基本要求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水平和发展需要,除确认申请新增研究生学业导师学术成果与学位点研究方向是否高度相关外,还须自行认定其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参照但不低于下列条件制定认定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术学位导师

1.论文:学校认定的C1级及以上期刊论文, 其中A类期刊论文1篇(国际预警期刊除外)视为代表性成果2项;

2.项目: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社科、国家自科基金项目1项视为代表性成果2项;

3.专著:学校指定出版社出版专著;

4.获奖: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省部级获奖须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前三,三等排名第一);

5.资政成果:学校认定的获省部级主要领导人单篇肯定性批示或中央部委及以上机构采纳应用的资政建议。

二、专业学位导师

1.论文:学校认定的C2级及以上期刊论文;

2.项目: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专著:学校指定出版社出版专著;

4.获奖:学校认定的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

5.资政成果:学校认定的获省部级领导人单篇肯定性批示或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应用的资政建议;

6.案例:全国教指委全国优秀等级及以上。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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