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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有权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吗

20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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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评论

美最高法有权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吗

                               作者:陈济冰  

联邦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权力代替民选的立法机构,判断一个法律是好还是坏,它的使命只是判断一个法律是不是符合美国宪法,而宪法根本没有涉及到同性婚姻这个问题。

2015626日注定是历史性的一天。

在经过一个世纪的不懈斗争后,美国同性恋权益捍卫者迎来了全面胜利的一刻。当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符合美国宪法。这一裁决不仅进一步改写人类已经稳定运转了数千年的婚姻制度,也将最高法院自己载入史册。但从它在美国社会乃至全世界引发的激烈分歧来看,这项裁定的后果现在还很难评价。

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地方,尽管同性恋依然会遭受许多人的非议甚至敌视,但至少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同性恋行为本身,早已不再是个禁忌或“变态”行为,同性恋者在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权利,也基本得到了有效保障。在高度强调“政治正确”的美国,对同性恋者的公开歧视——而非同性恋行为本身——将导致强烈的舆论压力甚至现实风险。

但美国的同性恋者并不满足于这一步。过去几十年来,为争取同性恋权利而斗争的每一项胜利,都成为了鼓舞他(她)们争取更多权利的动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权利。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合法丈夫与妻子的身份,会天然地获得许多民事权利,如财产继承、监护权等等。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拥有各自独立的法律,婚姻法即在其列。自2004年马塞诸塞成为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以来,美国目前已有11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同性婚姻合法的相关法律。联邦最高法院626日的裁决所直接针对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一对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里合法地结了婚的同性伴侣,其婚姻关系,在那些不支持同性婚姻的州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和保障?

这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有密切关系,它的“第一款”原文如下:“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不久之前,联邦第六巡回法院驳回了两位同性婚姻伴侣据此对州政府提出的起诉。626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则撤销了第六巡回法院的上述判决,并裁定:宪法第14修正案要求,各州认可在他州合法有效的同性婚姻,任何州都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认可在他州基于同种性别建立的合法同性婚姻关系。

将那些因法律和学术上的咬文嚼字似的严谨话语稍加简化,我们能够发现,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决,将产生一个令人震惊的后果,即它虽然并未直接和明确宣布,除那11个同性恋婚姻已经合法化的州以外,其他所有各州的现有婚姻法是违宪和非法的,但却使它们失去一大部分实际效用。说得更简单一点,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那些迄今尚未批准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今后不得不在实践中事实上承认同性婚姻,否则州当局就将承担违宪风险。

正是基于此,人们可以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裁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必须在全美国得到认可。这是美国和全世界同性恋者和同性恋权益捍卫者们欢欣鼓舞的根源,而许多其他人士则从中看到了激动人心的“进步”。

支持同性婚姻的奥巴马总统在玫瑰园发表的演讲中称,本周五的裁决是“缓慢、持续的努力获得正义回报的时刻,这就像是惊雷一样。”但我们也可以说,周五的裁决,将进一步激化美国国内已经十分严重的意识形态对立,正如《华盛顿邮报》指出的,54的赞成与反对比例,本身就显示了最高法院内部的严重分歧,它折射出美国民意围绕同性婚姻问题远未形成高度共识。

对于关心民主宪政制度的人来说,最高法院的裁决,造成了另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即它利用自己的权力,将仅仅在少数地方通过的法律强加于整个美国。就像4名投反对票的法官之一斯卡利亚所指出的,裁决威胁了“美国的民主”。

关于这一点,集中体现于现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小约翰·G·罗伯茨所作的长达29页的措辞激烈的反对陈述中。他的观点可以简单概括如下:联邦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权力代替民选的立法机构,判断一个法律是好还是坏,它的使命只是判断一个法律是不是符合美国宪法,而宪法根本没有涉及到同性婚姻这个问题。他因此他写道,那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可以赞扬裁定带来的各种“有益的”后果,“但不要赞扬宪法,宪法与它毫无关系。”

罗伯茨大法官的看法蕴含了重要洞见。事实上,在同性婚姻这类易于引发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上,应当持一种调和与谨慎的态度。一方面,我们必须让人类基本权利受得到保障,这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对于所谓“基本权利”,应该有明确的定义,不能无限扩展,以至于把某些特权当成了权利。另一方面,社会尚未就它们达成高度共识之前,公权力不应随意介入,以强制性地促成所谓“转变”或“进步”。

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不应该因为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而受到歧视,被剥夺政治或法律上的权利。但同性婚姻则是另外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就如罗伯茨所说的:多数法官明确拒绝了司法审慎,忽略谦逊,公开依赖于他们想根据自己的“新见解”重塑社会的欲望。因此,最高院宣布超过半数州的婚姻法无效,强制改变一个数百万年来形成人类社会基础的社会制度……我们到底把自己当成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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