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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王竹教授来我校讲座                          

“批发”抑或“零售”?2018年3月30日下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教授应邀来我院慧智楼90426模拟法庭,就《民法总则》的 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进行讲座,杨和义院长,2015级法学本科以及2016级、2017级全体法律硕士参加此次讲座.

“批发”与“零售”的区别在哪?王竹教授认为,最为实质性的差别在于“批发”所蕴含的是民法典体系构建宏观理念,而“零售”所蕴含的民法部门问题主要是解决微观理念。

针对“批发”与“零售”,王教授就《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进行了分析,一是从“零售”到“批发”:“两步走”编纂民法典,包括分编制定未来《民法典》各编以及将民事单行法法典化为“民法典”两个步骤;二是《民法总则》的定位应是“批零兼营”,包括“更新零售”和“先行批发”。对于《民法总则》的内容,王教授简要的用了“主营批发,兼顾零售”这几个字来评价,“主营批发”主要是指大部分条文将会被编纂到《民法典·总则编》中,而“兼营零售”则是指少数条文直接或间接地确立分编规则。随后,王教授又就《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所确立的“亲权”制度以及《民法总则》第29条所创设的“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等展开了详细论证与分析,并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

  此次讲座打开了同学们学习民法的思路,开拓了大家的视野,提升了学习民法、研究民法的兴趣,为以后学习、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图:边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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